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提货消费者蒋女士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券过期作反映自己有一张某商家的废加费提货券一直没有使用,今年1月份前往门店使用却被告知该提货券已过期,重消责任无法再使用。提货蒋女士对此不认可,券过期作表示自己是废加费花钱购买的提货券,过期作废不合理。重消责任
经调查,提货该提货券为三种礼盒的券过期作组合套装,券面标明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废加费商家表示,重消责任目前部分礼盒已调整商品构成,提货可以为蒋女士提供现售的券过期作同价值礼盒,蒋女士对此表示认可。废加费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提货券相当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成的简易购买合同,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未提货会丧失自己的提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也一并丧失。同时,由于提货期限为商家单方制定,从一定程度上属于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如提货期过期且商家已无商品可提供,应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向消费者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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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3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诉李某佳等五人生产、销售假冒“巴拉巴拉”牌童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公开审理。2017年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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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接到商家的营销电话,大多数人处置的办法是直接挂断对方电话了事。湖南长沙一消费者在接到湖南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纱公司)的营销电话,且被对方加了微信好友后,意识到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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