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2022年第三季度,川成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强化广告监管工作,布违针对重点媒介、法广重点领域,告典有的型案放矢,加大打击力度,例医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违法财产安全。重灾日前,川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布违其中超半数为医美违法广告。法广
成都高新漾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告典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成都漾肤-凯德店”皮肤美容肌肤灌注(补水)服务页面上,型案发布“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例医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及数据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成都康梦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是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成都武侯和棠里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进行宣传,在经营场所宣传栏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64张做过整形手术的患者前后对比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成都美容整形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公司在市场中的实力和技术,吸引更多消费者,在悦美网站(https://tao.yuemei.com/243294/)上发布商品名称为“私密漂红”的广告,宣传该产品“做完即可见效”。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18万元。
成都天府新区巫氏灸摩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拔罐祛湿气,推拿/按摩肩颈/腰背 神经 中医针灸 疼痛”等内容,其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存在含有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9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新津区肾腺堂保健食品经营部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益腺通”保健品,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健康手册”和宣传单上发布“最强的毒素清除剂”“最安全的男科产品”“人体最快吸收,效果立竿见影、起效迅速”“当天调理、当天见效”的广告内容。同时,“健康手册”中有涉性内容及衣着暴露的男性、女性图片形象。此外,当事人销售的“益腺通”产品和摆放在店堂内供顾客体验使用的“红光治疗仪”均为二类外用医疗器械,但均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2022年8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3万元。
四川照琳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更好销售“映绿堂”鼾立停医用鼻舒冷敷凝露,在天猫平台网页上发布“老公特别胖,晚上睡觉鼾声如雷,用了这么长时间效果非常明显,到现在为止老公已经基本不打鼾了”等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7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成都卓越兴蓉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樾山府”楼盘,在大厅模型图及“成都37度”“卓越集团成都公司”“卓越樾山府”微信公众号介绍该楼盘附近的区位交通信息,其中包含有地铁13号线二期的内容。该内容系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摘抄,未经证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2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7.68万元。
成都致诚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南城”楼盘,在售楼处现场摆放的销售宣传单上印有“三地铁 立体交通 骑车10分钟直达双流国际机场”的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2年2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成都科特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增加销量,于2021年5月17日在公司网站发布设计、制作汽化器产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广告,经调查,该专利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终止。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规定。2022年6月,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赵英男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既是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福建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的重要举措。2022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 ...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2024年5月辽宁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以来,该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中国消费者报郑州讯记者耿记安)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2025年“3•15”活动部署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郭银霞宣读了《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消费者协会关 ...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等35项市级地方标准。此次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包含农林类标准13项、服务类标准含公共服务)14项、工程 ...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3月24日,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福建首个由企业承建的智能服务机器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日前正式落户福建汉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这是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升产品质量安 ...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3月6日,辽宁省药监局在大连市召开药监与药企“面对面•心连心”座谈会,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辽宁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田东泉出席座谈会并讲话,辽宁省药监局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