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23456789
 
新闻资讯

安徽滁州:市场主体迁移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


更新时间:2025-06-03 10:28:26      点击次数:142次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  为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安徽破解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登记手续繁琐、滁州次申体外循环时间长等问题,市场实现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探索创新改革,主体实现市场主体市内迁移变更登记“一次申请、迁移请次一次办结”,办结营业执照换发立等可取。安徽

“办理两家分支机构迁移登记,滁州次申从申请到领取营业执照只花了一个小时,市场实现而且只需跑一个登记机关就可以把原来要跑两个登记机关的主体事情办完,便捷又高效。迁移请次”日前,办结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地区业务负责人通过“市内迁移登记”改革模式,安徽顺利领取了变更后的滁州次申营业执照,体验了一回“家门口”的市场实现便利。

为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破解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登记手续繁琐、体外循环时间过长等问题,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探索开展优化市场主体市内迁移登记改革,打破市内行政区划限制,将“迁入申请、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登记”四个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市场主体无须再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与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市场主体市内迁移变更登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营业执照换发立等可取。

优化市场主体市内迁移登记改革,是解决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为企业节约大量办事时间与运营成本,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截至11月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改革共办理迁移登记40件,政务服务效率受到办事企业充分肯定。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坚持对标省外一流、省内先进,不断优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改革在“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全力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助推滁州经济高质量发展。(陶维 桂晨光 许丽

责任编辑:游婕
 

Copyright © 2002-2017 深圳市向安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TEL: 020-123456789

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箱:admin@aa.com


友情链接: 辽宁:计划启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提升3年行动  生产麻花过氧化值超标 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上海虹口:开展冬季锅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广东:多措并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南京市建邺区开展“年夜饭”专项检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烟花爆竹选购提示  “郡灿化妆品”旗下鑫彤祛痘精华产品检出禁用抗生素  河南一企业无证私自罐装白酒销售被罚  广西南宁:2022年新登记市场主体超16万户  “郡灿化妆品”旗下鑫彤祛痘精华产品检出禁用抗生素  福建省“安全用药月”活动在福州启动  广西龙胜:开展春节期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湖北:“三个聚焦”做好产品监督抽查  铁拳行动  上海虹口:开展冬季锅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烟花爆竹选购提示  征婚遇到“黑婚介”?市场监管部门诉调对接破迷局  四川遂宁行政约谈18家医疗美容行业机构  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厦门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被罚  福建漳州: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 守护节日平安  重庆发布医疗美容行业两大指引  福建龙岩:开展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活动  重庆发布医疗美容行业两大指引  辽宁提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4项要求  广东省商标品牌发展指数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  “铁拳”行动|江西2022年查办案件1.6万件  湖南:开展年关守护行动确保市场安全  福建公示3家药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  福建漳州: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 守护节日平安  陕西汉中:聚力“十大攻坚行动” 让群众吃得放心  山西发布规范网约车价格提醒告诫书  吉林蛟河:召开连锁药店行政约谈会  浙江:开展“年夜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广西划出不得触碰10条“红线” 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  北京公布5起重点产品专项治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生产麻花过氧化值超标 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天津蓟州集中销毁1000余瓶假冒白酒  北京通州:“三查三比”保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  南京市雨花台区:专项检查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天津蓟州集中销毁1000余瓶假冒白酒  南京市雨花台区:专项检查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广东:多措并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天津滨海新区发布春节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西:公布2022“铁拳•桂在真打”第四批典型案件  福建福州:持续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北京通州:13家企业实现营业执照“跨省通办”  四川遂宁行政约谈18家医疗美容行业机构  上海宝山:加强监管 确保“消费称心”  福建厦门:开展景区餐饮店计量行为专项检查  广西梧州:整顿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